【發布單位】貿易救濟局
【發布文號】商務部公告2025年第5號
【發文日期】2025年01月16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24年5月19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24年第18號公告,決定對原産于美國、歐盟、台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以下稱被調查産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産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産品是否對中國大陸共聚聚甲醛産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初步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調查機關初步認定,原産于美國、歐盟、台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傾銷,中國大陸共聚聚甲醛産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保證金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采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25年1月24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被調查産品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保證金比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被調查産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範圍:原産于美國、歐盟、台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
被調查産品名稱:共聚聚甲醛,又稱聚氧亞甲基共聚物,或聚氧化甲烯共聚物
英文名稱:Polyformaldehyde Copolymer,或Polyoxymethylene Copolymer,或Copolymer-type Acetal Resin,或Acetal Copolymer等,英文名稱通常被簡稱爲POM Copolymer
化學分子式:-[CH2-O]n-[CH2-O-CH2-CH2]m-(n>m)
主要用途:共聚聚甲醛具有機械強度高、高耐疲勞性、高耐蠕變性等良好的力學綜合性能,可以部分替代銅、鋅、錫、鉛等金屬材料,可直接用于或經改性後用于汽車配件、電子電器、工業機械、日常用品、運動器械、醫療器具、管道管件、建築建材等領域。
該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23)》:39071010、39071090。這兩個稅則號項下的均聚聚甲醛、改性聚甲醛等其他産品不在本次調查範圍之內。對各公司征收的保證金比率如下:
美國公司: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39071010、39071090。这两个税则号项下的均聚聚甲醛、改性聚甲醛等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美國公司:
泰科納聚合物公司 74.9%
(Ticona Polymers, Inc.)
2.其他美國公司 74.9%
歐盟公司:
1.塞拉尼斯生産德國有限及兩合公司 42.0%
(Celanese Production Germany GmbH & Co. KG)
2.其他歐盟公司 42.0%
台灣地區公司:
1.台灣寶理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3.8%
(POLYPLASTICS TAIWAN CO., LTD.)
2.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4.0%
(Formosa Plastics Corporation)
3.其他台灣地區公司 32.6%
日本公司:
1.寶理塑料株式會社 43.7%
(POLYPLASTICS CO., LTD.)
2.旭化成株式會社 33.9%
(ASAHI KASEI CORPORATION)
3.其他日本公司 43.7%
三、征收保證金的方法
自2025年1月24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美國、歐盟、台灣地區和日本的共聚聚甲醛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保證金比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爲:保證金金額=(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保證金征收比率)×(1 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